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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肃南县政府办 2022-08-11 15:45: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于2022年7月26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1

肃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地产项目且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预售商品房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统称预售资金),是指本县区域范围内所有参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或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垫付的预售资金等。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并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一个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许可楼幢。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楼盘幢号组成。企业名称应与基本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证载名称一致。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已经设立专用账户的预售楼幢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监管部门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设立专用账户,按职责管理专用账户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张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信息实时共享。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规定,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和预售人,确保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企业提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

(二)监管部门审核;

(三)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受理预售资金监管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肃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七条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交以下材料:

(一)《肃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四)房产测绘成果信息采集表;

(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六)中标通知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

第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和金额。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由预购人持本人银行卡直接存入相应的专用账户。预购人支付预售款项,持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纳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将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内;凭交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收款票据。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专用账户。预购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上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合同约定的实际交款信息,作为备案的依据。

第十条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监管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预售资金由购房人逐步存入该监管账户,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楼幢)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楼幢)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按照中标通知书核定。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资金拨付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收款单位名称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

第十四条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施工合同

和工程进度节点相结合方式拨付。预售人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时,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工程进度节点制定用款计

划。重点资金拨付时,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

通知书》,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一)施工合同拨付。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时,依据建设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全额拨付。

(二)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时,依据完成预售楼幢地上层30%、50%、70%、100%进度实行节点拨付。对于高层、超高层、精装修或者大体量建筑,监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增加1-2个进度节点,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三)专用账户累计入账资金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

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重点监管资金中申请资金用于支付监

管项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但不得超过该项目重点监管

资金总额的5%。

(四)封顶后预售的楼幢,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30%后,剩余资金不再交入专用账户,其中25%可按照施工进度用于支付工程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第十五条申请重点资金拨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张掖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重点资金);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符合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施工费用的,提交相应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的证明;

2.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材料费用的,提交相应的材料合同;

3.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筑安装费用的,提交相应的安装合同;

4.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设备费用的,提交相应的设备合同;

5.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监理、税费的,提交工程监理合同、缴纳税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用于支付项目其他建设费用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预售人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需提交《张掖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非重点资金)》,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中所载事项、金额即时拨付,支付事项应当与通知书中载明 拨付事项一致。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银行应适时将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管部门;对于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簿后,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监管部门推送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申请时,监管机构自收到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和传输的电子信息,自收到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拨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工程未按本规定建设到实际进度的;

(二)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三)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四)该项目之前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肃南县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机构申请退回已入账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自收到开发企业提交上述文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将退款电子信息推送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自收到监管机构电子信息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原路退还购房人。

二十房地产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申请表》和《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竣工备案表》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经监管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监管账户。

第二十监管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经现场勘验,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同意,由相关责任人进入监管系统上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并将电子拨付信息传输至监管银行。

第二十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管协议规定,建立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做好数据整理工作每月5日前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前月及累计出入账情况。

第二十监管机构应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核对网签和合同备案信息与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并做好勘验、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办理违规项目的网签和合同备案、后续项目预售审批手续及后续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试点申请,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

(二)已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自网签之日起1个月内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向购房人及其贷款银行提供监管账户的;

(六)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报中国人民银行肃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张掖市保监局筹备组做相应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退还等,或挪用监管资金的;

(二)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告知监管机构的;

(三)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荣获省、市“十强五优”的房地产企业不受本细则约束。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本细则解释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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