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121/2026-00039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6〕15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应急管理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5-15 16:50: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肃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肃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启动相应救助应急响应,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应对防、抗、救一体化,实现各环节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肃南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肃南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肃南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区域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配合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调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2.3 肃南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设立县安防委会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救助应对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县安防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防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县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预警预报信息,加强部门会商,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提出灾害救助准备的工作要求。
(3)通知发改部门做好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及时协调住建、公安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交通管制等准备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安防委会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5)强化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县安防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稳定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安防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县安防委会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2)突发自然灾害后,乡(镇)、有关涉灾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灾情通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局。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书面报告。
(3)县应急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做到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确保灾损统计有台账可查、可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5)对造成重大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县安防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要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行业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县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按程序抄报市级应急部门。
(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并上报灾害损失。
(7)对于干旱灾害,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早会同应急、水务、气象部门,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对灾情进行调查、会商、评估、研判,出具旱灾报告并及时上报旱灾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损失,坚决杜绝不分春旱、夏旱、伏旱、秋旱,直至旱情终结后才上报的问题。
4.2 灾情报告流程
(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收到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汇总、审核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报告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房屋倒损情况、农作物受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2)灾情续报。灾情发展过程中,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应根据灾情变化每日向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应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核报数据各项指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的累计值。
(4)对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3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1)灾情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机制,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安防委会相关单位、乡(镇),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向县安防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灾情损失等信息。
(2)灾情统计。县应急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损失统计台账、认定台账和评议、公示资料,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灾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微信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害稳定前,县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2 一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含本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20% 以上(含本数);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和标准,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第一时间将启动响应的公告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备。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指挥、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及应急处置工作。县安防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全员参与,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会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开展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县安防委会组织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公安、住建等部门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县公安局、住建局加强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交通畅通。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社)应急供水工作。国网肃南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发改局、中国电信肃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肃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肃南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受灾乡(镇)通信畅通。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及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涉灾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群众救助情况和应急处置、恢复生产进展。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防委会组织受灾乡(镇)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县安防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相关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14)县安防委办及时汇总各乡(镇)、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20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含本数)、5000人以下(不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含本数)、1000间或500户以下(不含本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5% 以上(含本数)、20%以下(不含本数);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启动响应后,第一时间将启动响应的公告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备。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指挥、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及应急处置工作。县安防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全员参与,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会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开展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县安防委会组织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乡(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公安、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全面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县公安局、住建局加强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交通畅通。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社)应急供水工作。国网肃南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发改局、中国电信肃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肃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肃南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受灾乡(镇)通信畅通。县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及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重点用于受灾群众救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涉灾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群众救助情况和应急处置、恢复生产进展。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防委会组织受灾乡(镇)政府、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县安防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相关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14)县安防委办及时汇总各乡(镇)、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4 三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含本数)、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含本数)、500间或200户以下(不含本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0% 以上(含本数)、15%以下(不含本数);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会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启动响应后,第一时间将启动响应的公告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备。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安防委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及应急处置工作。县安防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会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开展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安防委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县安防委会组织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及应急处置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受灾情况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部门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派出医疗队伍赴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公安局、住建局加强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捐赠公告,重点用于受灾群众救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接收和发放。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涉灾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救灾工作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安防委会组织受灾乡(镇)政府、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1)县安防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相关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12)县安防委办及时汇总各乡(镇)、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5 四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含失踪、含本数)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含本数)、500人以下(不含本数);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含本数)、200间或100户以下(不含本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5%以上(含本数)、10%以下(不含本数);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和标准,向县安防委会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会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启动响应后,第一时间将启动响应的公告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备。
5.5.3 响应措施
由县安防委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及应急处置工作。县安防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安防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会商研判灾情和减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2)开展核灾救助。县安防委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开展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局可派出工作人员,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受灾核查、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县安防委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县安防委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县安防委办组织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会同相关涉灾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群众救助情况和应急处置、恢复生产进展。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8)县安防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相关救灾工作和应急处置、恢复生产帮扶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救助能力薄弱的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县级启动三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持续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安防委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1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要组织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2根据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积极向上汇报对接,专题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报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全力争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倾斜支持。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公示监管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自主申请、建房补助、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乡(镇)及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县安防委办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上级下达资金、受灾乡(镇)财政等实际因素,会同县应急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负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建筑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
6.3.1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县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县应急局在每年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部门备案。
6.3.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应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用品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根据乡(镇)申请,结合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县级储备物资不足时,由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根据县受灾需求,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拨市级储备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企业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购置、更新救灾物资。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落实国家和省、市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发改局、中国电信肃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肃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肃南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安防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应急局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通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县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县安防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
本预案实行定期修订与动态修订相结合:原则上每3—5年组织一次全面修订;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实践后、上级预案更新、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构职能变动、应急指挥体系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开展修订工作。
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