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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县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1 10:4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5-00069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5〕2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卫健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7-01 10:40: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肃南县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部署要求,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2513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托育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及入托补助制度

1.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建设要求并登记备案的新建托育机构,按照设立100个及以上、50-99个、20-49个、19个及以下的托位规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发改局)

2.对严格执行普惠收费标准且已按照《甘肃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县卫健局完成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含托班),按实际运营托位,每个托位每学期发放运营财政补贴500元。0-3岁婴幼儿入托托育机构的,可享受免保教费政策,并参照学前教育“三免一补”政策享受每生每天2元伙食费补助。保教费按照《肃南县促进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肃政发〔202349号)标准,由县财政对托育机构予以补助。(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二、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3.持续推进托幼一体化,全县各级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标准和规范,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已开设托班招收0-3岁婴幼儿并正常提供托育服务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在县卫健局完成登记备案。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托育建设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力度,推动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力争建成1家公办托育机构(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4.支持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2025年,改扩建2家普惠托育机构,每家补助10万元(每家按20个托位给予补助,每个托位补助5000元),共补助资金20万元,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其中:市级4万元、县级16万元。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5.探索发展新型农牧村普惠托育模式。支持利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自有房屋和设施,设立亲子驿站,提供临时托、志愿托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注册)开设托育机构,逐步推进农牧村托育服务工作。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农牧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6.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支持在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群众需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深入推进医育融合发展

7.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托育服务需求开办托育机构,指导各级医疗机构与属地托育机构(含托育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婴幼儿提供各阶段成长发育问题的咨询及常见疾病预防指导,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协调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选派全科、专科医生结合签约服务提供专业托育服务指导。(县卫健局)

五、规范普惠托育服务定价 

8.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要求,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按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我县户籍0-3岁婴幼儿入托县域内托育机构的,按照《肃南县促进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肃政发〔2023〕49号)规定和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精神,保教费根据机构所属地幼儿园补助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3870元/生/年,省级一类幼儿园2700元/生/年,标准化幼儿园2160元/生/年,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9.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和托育服务行业纾困扶持政策。托育机构采暖费严格执行学校、幼儿园县级财政全额补助公用采暖费政策;电费按照国家电网教学用电标准执行;水费按照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150号)、肃南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肃物价〔2003〕81号)等文件中所列缴费标准执行,实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限时办结制度。(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国网肃南供电公司、供排水公司、供暖公司)

七、健全托育人才培养体系

10.加强托育服务职业体系建设。支持县职教中心开设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依托县职教中心开展在岗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专业培训,鼓励、支持托育从业人员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

11.提升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将托育相关的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师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举办托育服务技能大赛,全面考核托育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保教能力和照护技能,持续推动托育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八、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12.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优化备案管理流程,简化备案审核条件,规范机构登记名称,引导托育机构明晰责权,主动做好核准备案管理。(县卫健局)

13.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制度,压实托育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防范主体责任。(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14.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强化协同意识,加强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攻坚克难、推动落实的强大合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友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肃南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补助申报指南


附件

肃南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补助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新建并完成登记备案并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补贴条件。托育机构设计、建设规模、设置、管理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关于印发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甘肃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1〕30号)规范标准。

以下情形不计入政策补贴范围:

1.在张掖市《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出台以前已建成的托育机构

2.建设标准和托位达不到要求的;

3.未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三)补贴标准。按照设立100个及以上、50-99个、20-49个、19个及以下的托位规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申报流程。享受补贴的县域内新建托育机构,需向县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肃南县托育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附1同时提交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托育机构将正式文件报送县卫健局进行审核并公示,落实补贴资金

(五)资金发放。补贴资金机构为单位计算,由县财政承担。依据县卫健局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县卫健局负责对补贴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向县财政局上报资金发放文件及机构名册。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补贴机构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肃南县域内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托班、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托班、社区嵌入式托班,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卫健局完成登记备案;

2.免收托育服务保教费或严格执行普惠收费标准。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运营托位每个托位每学期财政补助运营补贴500

(三)补贴流程及资金发放。

1.公办幼儿园托班。年初各公办幼儿园根据上年度入托婴幼儿人数,按照每个托位每学期财政补助运营补贴500元标准,将运营补贴预算资金资料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学期县财政局、教育局依据幼儿园入托婴幼儿人数,直接将公办幼儿园托班财政补助运营补贴拨付各幼儿园。

2.其他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托班、社区嵌入式托班)。财政补助运营补贴资金入托婴幼儿人数为单位计算,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依据县卫健局提供的资金预算资料,将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申报机构每学期向县卫健局上报《肃南县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运营补贴申报表》(附2)实际托位运行登记花名册,首次申报还需提交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卫健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负责将财政补助运营补贴资金补助至托育机构

三、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普惠托育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托班享受照护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

(二)补助标准。

1.公办幼儿园托班。根据肃南县政府《关于印发肃南县促进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肃政发〔2023〕49号),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3870元/生/年,省级一类幼儿园补2700元/生/年,标准化幼儿园补2160元/生/年的标准,县级财政补助托班保教费,免收托班婴幼儿保教费照学前教育“三免一补”政策,班婴幼儿每每人补助伙食费2元

2.其他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托班、社区嵌入式托班)。按照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定价标准,根据机构设置所属地及规模,参照执行

(三)补助流程及资金发放。

1.公办幼儿园托班。入托婴幼儿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依据县教育局提供的资金预算资料,将托班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托班幼儿保教费补助以入托婴幼儿数为单位计算,按春、秋学期补助。各幼儿园在每学期开园10个工作日内,对本学期入托幼儿情况及享受政策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幼儿园将托班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花名册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定后,联合签发下达资金分配文件,保教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幼儿园;伙食费补助由县财政局下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婴幼儿监护人银行账户或婴幼儿社保卡账户。

2.其他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托班、社区嵌入式托班)。入托幼儿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依据县卫健局提供的资金预算资料,将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入托幼儿保教费补助和伙食费补助以婴幼儿数为单位计算,按春、秋学期补助。申报机构每学期将入托幼儿情况及享受政策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县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入托婴幼儿保教费补助和伙食费补助花名册、《肃南县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伙食费补助申报表》(附表3),由县卫健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审定,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审定后,联合签发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县财政局将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下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将保教费直接补助到托育机构,伙食费补助按照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直接打入婴幼儿监护人银行账户或婴幼儿社保卡账户。

四、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对象。县域内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标准,按照《肃南县促进托幼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肃政发〔202349号),已开设托班招收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登记备案条件。

1.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2.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3.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4.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6.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7.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8.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应符合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9.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10.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三)登记备案流程。

1.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表4、5)。

2.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附表6)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表7)。

(四)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3年以上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应当取得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流程组织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育机构应当在完成登记、且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五、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一)申报对象。在肃南县域内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严格执行普惠收费标准,并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申报项目按照甘肃卫健委、发改委等1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申报托育服务行业水、电、暖、气纾困扶持政策。

(三)扶持标准:托育机构采暖费严格执行学校、幼儿园县级财政全额补助公用采暖费政策;电费按照国家电网教学用电标准执行;水费按照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150号)、肃南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肃物价〔2003〕81号)等文件居民用水标准和各乡镇居民生活用水缴费标准执行。

(四)申报流程。由申报机构向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管理单位提交政策扶持申请,并提供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复印件。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相关单位收到申报资料后,严格按照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及时办理。

附表:1.肃南县托育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     

2.肃南县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运营补贴申报表

3.肃南县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伙食费补助申报表

4.托育机构备案书

5.备案承诺书

6.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7.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点击下载附表:附表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