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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7 09:5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5-00055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5〕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5-27 09:50: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3

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城乡群众大力发展畜牧和乡村旅游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产业的信贷支持,规范管理财政贴息资金,加快推进全县现代畜牧和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用于扶持全县城乡群众发展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产业和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的贷款贴息资金,贷款年利率按县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利率为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贴息额度:

(一)细毛羊

1.细毛羊核心群。全县被认定为细毛羊核心群的养殖户给予520万元贴息贷款细毛羊年末存栏能繁母羊80给予5万元贴息贷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其他细毛羊养殖户。对全县未纳入细毛羊核心群的养殖户给予520万元贴息贷款(细毛羊年末存栏能繁母羊80给予5万元贴息贷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二)品种肉(奶)牛:全县饲养品种肉(奶)牛能繁母牛养殖户给予10-30万元贴息贷款10头给予10万元贴息贷款,10头以上每增加1头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肉牛品种以西门塔尔牛、安格斯牛、鲁西黄牛、褐牛荷斯坦牛、娟姗牛等为主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肃南牦牛:对全县饲养肃南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30给予10万元贴息贷款,30头以上每增加2头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新(改)建乡村民宿: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集中新建且在当年被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为乡村振兴重点区域的乡村民宿并按照乡(镇)整体规划设计完成主体结构建设任务的经营户每户给予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已建乡村民宿开展改造提升的经营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新(改)建农(牧)家乐: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农(牧)家乐按照乡(镇)整体规划设计完成主体结构建设任务且正常营业达到半年以上经营户每户给予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改造提升现有农(牧)家乐并符合建设补助标准的经营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新(改)建个体门店(含销售和餐饮):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建个体门店且正常营业达到半年以上经营户每户给予5-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改造提升现有个体门店并符合建设补助标准的经营户每户给予3-12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第四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由金融机构按程序审批发放,金融机构要在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扶持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贷款审批程序,降低担保抵押条件,缩短审批时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户、监测户和残疾人家庭。

第五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扶持养殖户发展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扶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在肃南境内新(改)建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发展乡村旅游业扶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在肃南境内新(改)建个体门店发展实体经济,上述贷款不得用于婚丧嫁娶和房屋、车辆购置等消费出和用于化解债务等其消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户是指在境内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并符合产业导向和申请条件的城乡贷款户,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贷款贴息期限为该办法实施有效期,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贴息期内贷款户不重复享受贴息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程序已办理贷款的养殖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审,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复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公示,审查内容包括贷款人身份、个人征信、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牲畜养殖台账、动物疫病免疫台账、实地核查数据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审批。

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程序已办理贷款的经营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公示,审核内容包括贷款人身份、个人征信、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实地核查数据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分别报县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

审核审批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明细,按季向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用于贷款户结息。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贴息资金、不按申报用途使用贷款,以及贷款受益期间牲畜数量少于借贷时牲畜数量的养殖和无法正常营业的经营户不予贴息或追回贴息资金,并由金融机构收回发放的贷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职责分工:

各乡)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贷款户申请产业发展贷款项目的摸底、调查以及贴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跑、冒、漏、顶”和违规套用贴息资金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乡群众发展细毛羊、肃南牦牛、品种肉(奶)牛养殖产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贷款贴息工作,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贷款贴息工作,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金融机构负责宣传并落实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业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贴息相关资料。

十一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

2.肃南县细毛羊核心群养殖产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3肃南县细毛羊(非核心群)养殖产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4.肃南县品种肉(奶)牛养殖产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5肃南县肃南牦牛养殖产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6.肃南县新(改)建乡村民宿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7.肃南县新(改)建农(牧)家乐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8.肃南县新(改)建个体门店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

附件1

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牧)家乐

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

落实好《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大力扶持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为主的乡村旅游新业态,规范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推进全县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补助标准。

、乡村民宿建设贴息贷款补助标准

本补助标准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肃南境内经营者利用乡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乡村资源加以设计改造,倡导低碳环保、地产地销、绿色消费、乡土特色,并以旅游经营的方式,提供乡村住宿、餐饮及乡村体验的场所。

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布局合理,四合院或乡村平房院落要有遮雨、遮阳全封闭院顶,采光、通风好有明显的招牌标志。

2交通及停车场:交通便利,就近有停车场

3厨房:厨房位置合理,面积不小于20㎡,厨房区域划分、布局设施设备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现场核查内容要求

4餐厅:餐厅位置合理,同时能容纳20以上就餐餐厅地面做硬化防滑处理,配套桌椅、餐具、酒具、茶具

5客房: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不包括院落),客房不少于5间(套),有3种以上不同房型,客房内设施配置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要求。

6卫生间:水冲式公共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厕位各不少于2;所有客房有独立卫生间提供24小时冷热水。

7总服务台:设有总服务台,位置合理醒目,配套咨询、结算、宣传、小件寄存等设施。

8标识及公共图形符号:设置行路、停车场、卫生间各类场所标识标牌和公共图形符号。

9主题特色文化主题定位要凸显肃南民族特色,环境美化设计与主题相匹配,能够体现浓厚民族特色。

10.环保要求:必须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化粪池和垃圾收储设备。

、农(牧)家乐建设贴息贷款补助标准

本补助标准所称的农(牧)家乐是指肃南境内利用农(牧)村庭院、果园、花园、农(牧)场等人文资源、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和民族风情,为旅游者提供以农(牧)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牧)事体验服务的经营主体。

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布局合理,四合院或乡村平房院落要有遮雨、遮阳全封闭院顶,采光、通风好有明显的招牌标志。

2交通及停车场:交通便利,就近有停车场

3厨房:厨房位置合理,25米内无污染源,面积不小于15㎡,厨房区域划分、布局及设施设备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现场核查内容。

4餐厅:餐厅位置合理,同时能容纳30以上就餐,雅间或包厢不少于3餐厅地面做硬化防滑处理,配套桌椅、餐具、酒具、茶具

5卫生间:水冲式公共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厕位各不少于2雅间或包厢带独立卫生间。

6总服务台:设有总服务台,位置合理醒目,配套咨询、结算、宣传、小件寄存等设施。

7标识及公共图形符号:设置行路、停车场、卫生间各类场所标识标牌和公共图形符号。

8.环保要求必须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化粪池和垃圾收储设备。

个体门店建设贴息贷款补助标准

本补助标准所称的个体门店是指肃南境内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场所。

(一)新建个体经营门店

1.大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500-2000㎡,餐饮门店面积500-3000㎡,给予30万元贴息贷款。

2.中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200-500㎡,餐饮门店面积150-500㎡给予20万元贴息贷款。

3.小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30-200㎡,餐饮门店面积60-150给予10万元贴息贷款。

4.小销售店和小餐饮店小销售店面积小于30㎡,餐饮店面积小于60㎡,给予5万元贴息贷款。

(二)改造提升现有个体经营门店

1.大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500-2000㎡,餐饮门店面积500-3000㎡,给予12万元贴息贷款。

2.中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200-500㎡,餐饮门店面积150-500㎡,给予9万元贴息贷款。

3.小型个体经营门店:销售门店面积30-200㎡,餐饮门店面积60-150,给予6万元贴息贷款。

4.小销售店和小餐饮店小销售店面积小于30㎡,餐饮店面积小于60给予3万元贴息贷款。


点击查看附件:附件2-8:关于印发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2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