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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27 15:0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50/2025-0006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5-27 15:05:00 是否有效

2025年5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肃政办发〔2025〕10号),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现代畜牧和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农牧民群众大力发展畜牧和乡村旅游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产业的信贷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十二条,由县财政统筹资金用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扶持全县农牧户发展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和发展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

、第二条提出贴息贷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贴息额度:

细毛羊

1.细毛羊核心群。对全县被认定为细毛羊核心群的养殖户给予5-20万元的贴息贷款细毛羊年末存栏能繁母羊80只给予5万元贴息贷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其他细毛羊养殖户。对全县未纳入细毛羊核心群的养殖户,给予5-20万元的贴息贷款细毛羊年末存栏能繁母羊80只给予5万元贴息贷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二)品种肉(奶)牛:对全县饲养品种肉(奶)牛能繁母牛的养殖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10头给予10万元贴息贷款,10头以上每增加1头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肉(奶)牛品种以西门塔尔牛、安格斯牛、鲁西黄牛、褐牛、荷斯坦牛、娟姗牛等为主,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肃南牦牛:对全县饲养肃南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30头给予10万元贴息贷款,30头以上每增加2头增加1万元的贷款额度,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四)新(改)建乡村民宿: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集中新建且在当年被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为乡村振兴重点区域的乡村民宿,并按照乡(镇)整体规划设计完成主体结构建设任务的经营户每户给予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已建乡村民宿开展改造提升的经营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五)新(改)建农(牧)家乐: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新建农(牧)家乐,按照乡(镇)整体规划设计完成主体结构建设任务且正常营业达到半年以上的经营户每户给予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改造提升现有农(牧)家乐并符合建设补助标准的经营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六)新(改)建个体门店含销售和餐饮根据《肃南县扶持建设乡村民宿、农(牧)家乐及个体门店贴息贷款补助标准(试行)》要求,对肃南县境内新建个体门店且正常营业达到半年以上的经营户每户给予5-3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对肃南县境内改造提升现有个体门店并符合建设补助标准的经营户每户给予3-12万元的贴息贷款,县财政按1.7%的年利率承担利息,剩余利息由贷款户承担。

第四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由金融机构按程序审批发放,金融机构要在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扶持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贷款审批程序,降低担保抵押条件缩短审批时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户、监测户和残疾人家庭。

第五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扶持养殖户发展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扶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在肃南境内新(改)建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发展乡村旅游业;扶持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在肃南境内新(改)建个体门店发展实体经济,上述贷款不得用于婚丧嫁娶和房屋、车辆购置等消费支出和用于化解债务等其他消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户是指在境内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并符合产业导向和申请条件的城乡贷款户,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贷款贴息期限为该办法实施有效期,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新(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贴息期内贷款户不重复享受贴息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细毛羊、品种肉(奶)牛、肃南牦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程序已办理贷款的养殖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复审,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复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公示,审查内容包括贷款人身份、个人征信、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牲畜养殖台账、动物疫病免疫台账、实地核查数据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审批。

(改)建乡村民宿、新(改)建农(牧)家乐、新(改)建个体门店: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程序已办理贷款的经营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公示,审核内容包括贷款人身份、个人征信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实地核查数据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分别报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

审核审批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明细,按季向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用于贷款户结息。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贴息资金、不按申报用途使用贷款,以及贷款受益期间牲畜数量少于借贷时牲畜数量的养殖户和无法正常营业的经营户不予贴息或追回贴息资金,并由金融机构收回发放的贷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明确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十二条本《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最终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