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5-00049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5〕22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粮食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14:55:00 | 是否有效 |
解读链接:关于《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15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保障国防紧急动员或军队需要以及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面粉、大米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同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上下达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按有关规定,每五年轮换一次。县级储备粮轮换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发生的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并会同政策性银行下达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储库点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后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成本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核定。入库成本应根据粮食市场招标采购价和相关费用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政府贴息。贴息资金数额按照品种、储备规模、入库成本、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确定。贴息时,由承储企业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资料。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征求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国防紧急动员和军队粮油应急供应;
(三)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特急状态;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及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取消其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击查看:2025年关于印发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