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36/2025-00015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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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发改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14:55:00 | 是否有效 |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肃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首次于2015年10月29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政办发〔2015〕234号),2018年11月9日县政府办公室第一次修订印发(肃政办发〔2018〕225号)。根据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8个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县委办〔2019〕43号)要求,撤销肃南县粮食局,在肃南县发改局加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本次修订主要对机构名称及办法的时效性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解读
(一)办法所指县级储备粮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保障国防紧急动员或军队需要以及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面粉、大米和菜籽油。
(二)什么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由什么单位制定?
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级储备粮承储有什么要求?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如何确定?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核定。入库成本应根据粮食市场招标采购价和相关费用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六)何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2.国防紧急动员和军队粮油应急供应;
3.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特急状态;
4.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七)执行时间是什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025年5月23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