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3-00013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2〕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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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2-28 16:15:00 | 是否有效 |
解读链接:《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1年6月11日印发的《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张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和《肃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1.5.1 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牲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1.5.2 森林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为: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成立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公安局政委、县应急局局长、县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粮食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森林消防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肃南中队、县供电公司、县客运站、电信肃南分公司、移动肃南分公司、联通肃南分公司、寺大隆林场、宝瓶河牧场、明海林场、各自然保护站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县森防指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县森防指各成员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设在县应急局,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森防指办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乡(镇)、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县森防指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约谈等工作;按照县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扑火前线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森防指在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森防指领导担任。
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宣传报道、抢险救援、火情监测、交通管制、道路保畅、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后勤保障、医疗救治、转移安置、社会治安、灾情评估13个工作组,各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乡(镇)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号。
3.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编制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在通知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乡(镇)、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
3.3 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县森防指派出督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单位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适时将森林消防、消防救援、武警、公安等力量靠前驻防;对重点风险区域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侦察,严防死守;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做好赶赴火场工作的有关准备。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县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当地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必须做到报警必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迅速核实,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为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主要责任单位。
3.4.2 报告程序
县森防指办、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警后,要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3.4.3 报告要求
首报:乡(镇)政府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防指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县森防指办要主动与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指导有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应立即向县森防指和县政府报告:
(1)收到卫星森林草原火灾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对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
(1)收到卫星森林草原火灾热点监测报告后,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
(2)发生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省际、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其他县(区)或市上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Ⅲ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Ⅱ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Ⅰ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级别。
4.2 响应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4.3 响应程序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同时发生2起森林草原火灾。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半专业或森林消防进行支援;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火灾发生地乡(镇)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森防指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森防指。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请求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或者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敏感时间发生在敏感地区,县政府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乡(镇)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雪)作业。县森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和市政府。
4.3.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或持续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省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县森防指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按照省、市森防指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情况。
4.3.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或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极高,扑救特别困难,且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县森防指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按照省、市森防指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情况。
4.4 响应措施
4.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响应级别和需要,组织协调undefined、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队伍等救援力量,申请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乡(镇)政府负责在辖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疏散集结点或安置点。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4.5 善后处置
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抚恤。
4.4.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7 发布信息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省委宣传部、省森防指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市委宣传部、市森防指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县森防指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力量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清责任区域,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彻底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政府应急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政府应急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政府应急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组织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办、乡(镇)政府及时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逐级向县应急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县政府上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森防指办、乡(镇)政府根据森林草原防火任务,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牧民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物资保障
县、乡(镇)、自然保护站、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防火物资储备有关规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落实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做好对“轻骑兵”前突小队和志愿消防速报员日常的管理,保持卫星电话24小时开机。通讯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讯畅通。县应急、林业草原、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业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5 后勤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承担,到达火场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综合保障。
6.6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预报、人工降雨(雪)等技术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七、附则
7.1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