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肃南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1-05 16:0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49/2020-0016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5 16:05:00 是否有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4)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5)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6)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7)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8)本部门上报的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相关事项;

9)投诉、举报途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ssn.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也可通过新闻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肃南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皇城路12号(邮政编码734400);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936-6121024。

(二)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肃南县自然资源局代为填写。不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肃南县自然资源局

2)当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向肃南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肃南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肃南县自然资源局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做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自然资源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然资源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补正材料的以材料补正完整后,重新提交后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肃南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按程序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待省上明确后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