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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肃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05 15:3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292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2〕9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05 15:35: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5

肃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报账员,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自主生产经营、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自主生产经营、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人员薪酬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制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六)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年度财务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招投标等各项经营业务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活动。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定期组织财务事项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三)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四)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六)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工作,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以村为单位单独设账,分别核算,开展代理记账工作。代理记账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经营指导站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性质。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及代理会计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代理会计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的登记审核等工作。

(三)代理会计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代理会计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报账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同代理会计按时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付款。

(二)报账员必须安全妥善保管备用金,超出限额的现金应立即送存银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严格控制投资者投资比例,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核销。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单价、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加强固定资产构建、使用、处置、折旧的登记管理,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纳入账内核算。

各类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相关产权归属文件移交村集体纳入账内管理;属于跨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纳入账内管理。

对不需要纳入账内管理的部分公益性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及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重要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后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转让、发包租赁、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日前上报清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产权管理。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资金使用权限,1000元及以内的支出由资金使用人提请,村党支部书记、理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会签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的支出由资金使用人提请,村党支部和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提交党员会议审议;5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所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代理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一)以下3类日常办公支出,无需召开会议,凭有效票据直接报销:

1.村干部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肃南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乡(镇)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肃南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内自行制定具体报销标准。

2.村级水电网、取暖费等正常运转开支费用直接转入对公账户或缴费人(垫付人)个人账户(卡)。

3.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控制在限额内,除党报党刊外,严禁任何组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大中型固定资产购置,办公设施维修等支出在2000元以上(含)的实行公开询价采购。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车辆租赁管理。村集体应急、维稳、运输物资及因工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填制派车单,注明时间、事由、地点、价格、用车人、车主等情况,由包村领导审核签字,签订用车协议后租用,凭有效票据报销,费用可转入租赁车辆单位(个人)账户(卡)。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用车管理制度。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洪水、泥石流、雪灾、旱灾、疫情等)造成的应急救灾等紧急事项需购买救灾物资时,村干部向包村领导报告应急资金用途、金额,由包村领导向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报备同意后使用。待条件允许后,按资金使用额度分别履行程序(补办)。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项目补助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村集体草原补奖、公益设施共享共管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类项目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二)落实救灾救济、困难群体帮扶、乡村振兴等政策资金,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三)集体自建工程项目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工程项目总价超过10万元(含),采用阳光平台竞标10万元以下通过三方询价实施。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雇佣村民的劳务费等以及村集体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的结算票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以下简称“收付款票据”)。

(一)收付款票据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票据管理模块中登记已申购票据,并建立纸质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规范使用。

(二)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申领模式。村集体使用收付款票据时,向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申领,申领票据由村级报账员保管。

(三)收付款票据仅供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报账、集中会审记账制度,月结束前5日内,村级报账员持本月发生的所有原始凭证,按照审批程序,经审批签字后,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报账业务。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根据当年收益情况,按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按资产份额(股份)分配收益。

(四)提取绩效奖励资金,用于村干部、村级壮大集体经济有功人员的奖励。

(五)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的比例计提。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和生产经营优先原则。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理资产、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四十一条 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少量用于公益事业和成员分红;扩大再生产优先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或效益较好的项目,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帮扶困难群众等。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以分红形式向全体成员分配红利。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制度。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印鉴。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使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经济合同由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合同管理”模块,建立合同管理电子动态台账。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将新增债权、债务、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或资产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每季度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账务材料。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其理财和监督职能,对理财和监督不称职的或履职不严的,取消其资格,另行选举人员予以补充。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代理会计在财务核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2013年印发的《肃南县农牧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肃政办〔2013〕227号)同时废止,县、乡(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