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2-00219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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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1-09-27 15:30: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肃南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肃南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以及《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科学、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体系,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全面梳理2013年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摸清底数,科学分类,确权颁证,合理纳入国有资产或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使用规范,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效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主要工作
(一)建立台账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两级明细台账。
根据摸底数据,按照《肃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再次厘清对2013年以来,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地方债券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扶贫项目的实施,依照省市上级部门设计的登记表进行确权登记。
(二)界定权属和登记类型
1.界定权属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开展确权和登记,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2.确权登记类型
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
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权登记程序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1.通告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数,提出确权事项(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等原则。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确权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户外张贴一般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网站发布一般在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内容。新闻媒体宣传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通告内容进行宣传。
2.调查
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信息,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审核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4.公告
审核结果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5.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簿复印本应抄送同级乡村振兴部门。
6.颁证
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登簿事项,应提请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经政府同意,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盖章),证书由各资产管理部门制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四)资产评估
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巳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
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自愿申请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鉴证。
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资产移交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
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五、扶贫资产管理调查确权登记时间安排
按照中共张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农领办函﹝2021﹞25号)文件要求,全县扶贫资产管理调查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要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根据我县实际,此项工作从9月20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20日—9月30日,进行安排部署。
成立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
1.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2.制定完善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
3.制定县级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工作方案;
4.召开县级动员培训会。
第二阶段:10月1日—10月24日,确权登记。
1.进行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通告;
2.进行确权事项调查;
3.进行登记内容审核;
4.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
5.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
6.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
第三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评估移交。
1.资产评估;
2.资产移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单位要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预防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好总结推广。各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