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2-00181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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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14:50:00 | 是否有效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1〕86号)、《张掖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张政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限。确定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靠实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跨区域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严控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卡口,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等制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护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任何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描防火码进行登记并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四、发布禁火命令。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政府将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县公安、应急、林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力度,从严从快侦办违法用火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自然资源(林草)、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并视需要及时靠前驻防。
七、科学防范应对。全面开展扑救器材装备、防火物资的清点检修工作,加强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培训和日常演练,做好各项应急扑救火准备。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牵头抓总,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协调做好气象预警、林牧区治安维护、交通畅通等保障工作,联勤联防,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报警。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