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3-00139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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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经济普查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统计局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3-01 15:55: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3〕5号)精神,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张政发〔2023〕12号)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县第十六次党代会安排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目的意义。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产业园区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区域划分与地图绘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及物资保障等工作。
(二)普查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初审上传、数据集中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数据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5年—2026年)。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享机制,完成普查公报、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编辑、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设立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宣传发动、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各乡(镇)和行业部门抓经济发展、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推动实现“应统尽统”。
(二)通力协作联动。经济普查面广量大,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责、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事项,由县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政法委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单位(个体户)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局负责和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等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交通局、县邮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由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文旅局、县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县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经济发展和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选强普查队伍。要配齐配强普查机构队伍,县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各乡(镇)、统计、自然资源、工信、交通、民政、文旅、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成员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或商调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和普查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普查内容、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协助普查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普查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努力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普查经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由本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三)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统计督察安排,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四)创新普查方式。广泛应用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融媒体、互联网、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钟向辉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黄敬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高积鑫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李生得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代海霞 县政府副县长
安 伟 县政府副县长
杜明哲 县政府副县长
唐元丰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刘新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玉国 县财政局局长
李 虎 县统计局局长
王学海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安辉明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薛瑞林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伟荣 县委编办主任
盛海霞 县发改局局长
兰继传 县工信局局长
安维武 县教育局局长
喇燕霞 县科技局局长
于立新 县民政局局长
张登成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毛得勇 县人社局局长
魏永强 县住建局局长
盛殿军 县交通局局长
汤学成 县水务局局长
郭志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贺卫国 县卫健局局长
管利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登彦 县税务局局长
谢兴国 人行肃南支行行长
陈光泽 国网肃南供电公司经理
席 焱 县邮政公司经理
安建军 皇城镇政府镇长
牛志英 马蹄藏族乡政府乡长
吴祎蓉 康乐镇政府镇长
巴文涛 白银蒙古族乡政府乡长
钟向民 大河乡政府乡长
贺恩威 明花乡政府乡长
常召斌 祁丰藏族乡政府乡长
殷达伟 红湾寺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生忠、索金霞同志兼任,并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普查工作。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期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2
肃南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敬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新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虎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安 晓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常海明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新辉县委编办副主任
常海虎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文静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秦 梅 县工信局副局长
阿占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清县 人社局副局长
雷晓明 县住建局副局长
易浩虎 县交通局副局长
安 君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 斌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安秀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生忠 县统计局副局长
索金霞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武祯 县税务局副局长
田永海 人行肃南支行副行长
李 源 皇城镇政府副镇长
白 虎 马蹄藏族乡政府副乡长
孔文彬 康乐镇政府副镇长
佘战彪 白银蒙古族乡政府副乡长
杨 亮 大河乡政府副乡长
白文贤 明花乡政府副乡长
贺 岗 祁丰藏族乡政府副乡长
安 婧 红湾寺镇政府副镇长
毛永鹏 肃南县普查办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生忠、索金霞同志兼任,并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期间,专班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专班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