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3-00009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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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草原防火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2-31 15:45:00 | 是否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时间。确定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靠实火灾预防监管责任。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森林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会商研判、预警响应、执法衔接、联防联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严控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卡口,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隐患排查等制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护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进入林区、牧区、景区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防火种进山入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四、发布禁火命令。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五、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全民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进企业、进农牧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并视需要及时靠前驻防。
七、科学防范应对。加强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培训和日常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出现森林草原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以快速、高效、科学的方式扑灭火灾,将损失降到最低。
八、严格依法管火
对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报警。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