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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1 17:40:1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3-00054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3〕1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3-21 17:40:10 是否有效

解读链接: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解读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

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有力推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甘肃省民政厅等5个部门《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甘民发〔2020〕123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2〕147号)、张掖市民政局等17个部门《关于印发<张掖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民发〔2018〕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和因地制宜、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公平可及和群众受益、深化改革和移风易俗为基本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切实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压实责任、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2023年,乡镇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所突破,遗体火化率不断提高。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等丧葬陋俗得到明显遏制,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逐步形成。逐步实现殡仪馆在全县火葬区所有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2025年,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一)全面推进殡葬设施建设。积极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保满足当地群众“葬有去处”及迁坟安葬需求。加快更新改造殡仪馆悼念场所、遗体运输、冷藏和火化设施设备等,确保满足群众需求和达标排放。

(二)全面提升遗体火化率和公墓(骨灰堂)安葬率。禁止骨灰装棺再葬,确保骨灰入公墓(骨灰堂),力促全县平均火化率逐年提高。积极推进其他生态安葬。

(三)全面治理散埋乱葬。全面整治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和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确保“三沿六区”范围内看不到散埋乱葬坟墓。依法拆除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受国家保护的历史名人墓、革命烈士墓等除外,下同)。严禁在“三沿六区”新建公墓、新增坟墓。

(四)全面推行移风易俗。城区公共场所禁止搭建灵棚、沿街游丧,禁燃区域禁止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主动引导城区居民到殡仪馆或集中治丧场所办丧。全县各行政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监督群众文明节俭办丧,文明低碳祭祀,推行移风易俗。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殡葬改革。

1.建立健全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全县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殡葬改革和殡葬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资金保障和督促落实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凝聚殡葬改革发展合力,积极解决殡葬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殡葬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不断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督执法与经营管办分离。成立专门的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充实县殡葬执法大队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殡葬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将殡葬执法纳入城乡综合管理范畴,提升殡葬管理能力。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游丧闹丧等丧葬陋俗行为;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负责查处林地范围内乱埋乱葬、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的乱埋乱葬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规接运遗体等违法行为;卫健部门负责医院太平间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各部门联合专项行动,行动期间由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调度,对殡葬改革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精神,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落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鼓励和支持开展公益林区生态安葬试点,加强乡村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积极树立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殡葬新风。(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和乡村振兴规划,引导群众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环保、生态葬法,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奢侈浪费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培育和推广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礼仪。(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5.健全完善殡葬服务普惠制度。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依法依规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对实行火化的城乡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孤儿、实施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遗体和器官捐献者、符合英烈认定条件的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惠民殡葬扩大到所有居民。对承担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葬服务机构,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稳定持续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按相关政策落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相关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引导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党员干部家属去世后要依法实行火葬和骨灰集中规范安葬;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7.科学布局殡葬服务设施。立足当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提出可行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目标,规划布局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火化设备等设施,明确每个殡葬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投入规模,分类分年度分步骤推进项目建设。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农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要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确保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整合资源、集中物力、明确时间、打通堵点,加快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力争2023年5月份前县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全面投入使用。到2025年,在对已建成公益性公墓提升改造的基础上,全县乡镇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制定项目建设推进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建项目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同步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殡葬服务监督管理。

10.提高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成立肃南县慈心殡葬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负责承接经营新建成的殡仪馆、火化服务和喇嘛坪公墓区。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殡葬服务供给方式,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的同时,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提供更多优质人文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县慈心殡葬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殡葬服务政策规定,主动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殡葬服务。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做好评估论证,确定合作模式,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运营效率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而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强殡葬服务重点事项的管理。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殡葬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政策法规、行为操守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殡葬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殡葬服务定价行为的规范指导,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加大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制度,加强遗体管理并严禁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制定完善无人认领遗体、骨灰管理办法,妥善解决遗体长期无人认领骨灰存放问题。进一步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殡葬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推进殡葬服务机构业务办理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打造“互联网+殡葬”管理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13.整治散埋乱葬和违法违规私建墓地等突出问题。加强超标墓、“住宅式”墓地、豪华硬化大墓等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问题的整治,查处和纠正违法占地建设骨灰安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加大对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和城镇建成(规划)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地区散埋乱葬坟墓整治力度,引导现有散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集中安葬。依法拆除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受国家保护的历史名人墓、革命烈士墓等除外)。加大对违法安葬行为案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力度。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加强涉治理违法安葬等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民法院、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整治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全县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开展经营性公墓审批,经营性公墓要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节地生态墓区,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产品的品质。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的要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村级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销售。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经营骨灰存放设施和开展相关经营性活动等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整治丧事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及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出租、外包等形式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严禁在道路、广场、住宅区等违规占道搭设灵棚和沿街焚烧封建迷信冥品等不文明治丧祭祀行为。严禁在治丧活动中举办淫秽色情低俗演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肃南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统筹协调全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我县实际和群众需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殡葬改革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对发现问题的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督促整改。深入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的综合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安排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达标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重要指标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范围。

(三)推进探索创新。要发扬首创精神,鼓励围绕殡葬领域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对策,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对成熟试点经验的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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