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0-00258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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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居民采暖补助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4-21 14:30:00 | 是否有效 | 是 |
解读文件链接:关于《肃南县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肃南县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低保对象冬季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08〕181号)以及肃南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纪要、肃南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2014年为民办理10件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行采暖费补助,坚持与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 采暖费补助范围及对象:在县城或各乡镇居住,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的低收入居民。
1.全县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
2.无固定经济来源的独居老年人、单亲家庭;
3.经县民政部门核查确需补助的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采暖费补助标准:我县采暖费补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三个类别补助。
1.一类对象为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家庭,每户每个采暖期按1000元标准补助;
2.二类对象为基本无经济来源的家庭,每户每个采暖期按500元标准补助;
3.三类对象为确需补助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户每个采暖期按400元标准补助;
第四条 采暖费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类别,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查;
3.县民政部门经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类别,按程序审批核发。
第五条 采暖费补助方式实行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按审定名单直接发放到户。
第六条 采暖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核确定一次。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费补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采暖费补助制度,切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对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肃南县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肃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