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050/2026-00061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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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18-11-05 09:45:00 | 是否有效 |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就《肃南县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肃南县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农牧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牧村资产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规范农牧村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牧村产权有序流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肃南县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肃南县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肃南县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本办法所称的农牧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产权人所持有的农牧村产权进行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2.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农牧户等流转交易农牧村产权的。
3.农牧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牧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及经营性资产、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牧业类知识产权。产权交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由交易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交易意向达成后,签订合同,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4.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的中止交易,存在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5.肃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肃南县农牧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1.本办法所称的农牧业设施是指本县范围内的农牧户和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的畜禽圈舍、养殖大棚以及饲草料库、青储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农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及附属设施。
2.符合农牧业设施产权颁证条件的权利人,以户(法人)为单位经依法登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牧业设施产权证。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牧业设施产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工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凡拥有农牧业设施产权的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合法的投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农牧业设施产权证。并对办理农牧业设施产权证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证书颁发程序及变更登记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