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46/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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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司法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6 11:0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原文链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3年6月5日县政府办公布修订的《肃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实施,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增强各行政机关领导的责任意识,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公信力。2016年,县政府办印发了《肃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规范。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2022年9月,张掖市人民政府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府院联动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5月,《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为适应新变化、新规定、新要求,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文件等起修订《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县司法局开展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在原有《肃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新变化、新要求,形成了《实施办法》。二是向县人民法院、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人士征求意见建议13条,确保其合法性。三是向全县各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5条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28条。通过对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细化明确,严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是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均可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出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十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声”。庭审前出庭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查找纠纷产生根源基础上,研究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庭审中出庭负责人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出庭负责人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结事了。三是以刚性手段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出现应当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或者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等八类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责。对出现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败诉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等六类情形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行政案件终审败诉率高、司法建议书反馈办理率低,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或是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全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