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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1003/2021-00083
文号
肃政发〔2021〕2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0-12 18:0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 修订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4月印发的《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肃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肃南县人才培养力度,帮助、激励贫困家庭大学生(含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家庭大学生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且在我县居住或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并在我县考入全日制(统招)计划内,当年被录取到大专(高职)以上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和高校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困难家庭研究生(包含被中央民大附中、西北师大附中、张掖中学、金昌一中高中民族班录取并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的肃南籍考生)。

第三条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其他(大病、大灾等)造成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按困难等级分类确定一次性救助标准。

特别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一类、农村二类);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全额)。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

一般困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三类、农村四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差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大病、大灾等)造成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五条成立肃南县贫困大学生政府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享受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要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被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公安、工会、残联等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调查、回访,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公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将拟救助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家庭户主姓名、所在单位、考生被录取院校名称和救助理由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上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五)救助。由教育局组织召开救助发放仪式,对贫困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