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1003/2020-00234
文号
肃政办发〔2020〕1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4-23 14:43:01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新修订《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由肃南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肃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肃南县人民政府授权承担本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在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股东权益。
        第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审核批准决定,聘任和解聘所管辖的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或建议聘任和解聘所管辖的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一)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由各企业董事会按管理权限进行任免,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管辖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设立、修订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股权转让和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
(四)处置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万元以上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财政局审核、备案,50万元以上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和年度融资计划;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子公司或对外投资参股;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九)国有企业招聘人员计划、薪酬分配方案,车辆购置;
(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向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县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县财政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县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适时提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规划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以及实施重大项目时,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或董事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同时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县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县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有关决定,向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核算中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要时县财政局向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会计。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至少每两年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一轮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后,按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报告工作。县财政局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县财政局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法向社会公布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企业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在公司内部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肃南县公务接待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除生产经营性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要严格实行公司经理审批制,外出要有书面的审批单,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严格费用支出审批,企业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可参照肃南县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补贴和钱物。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或虚列支出等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立企业工作报告制度,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年底要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工作,县财政局统一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内部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按照企业性质不同进行分类考核,公益性企业侧重考核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竞争类企业侧重考核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利润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功能类企业侧重考核保障能力。具体考核责任书及考核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合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当年经营业绩突出,实现盈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在未分配利润中按适当比例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生产经营混乱,当年未能实现盈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企业财务快报等相关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县财政局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企业年终绩效考评。
        第四十一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有本企业生产经营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年初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和年终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将上报情况和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违法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5日《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8〕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