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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02 09:16:29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1/2020-0004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委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02 09:16:29 是否有效

肃南县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张掖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三定”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5.加强对乡镇纪委监察室和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县委办公室

1.做好县委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战略部署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市委、县委主要领导及其他各级领导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督查督办县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的落实。做好县委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服务保障工作。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按要求向县委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4.统筹做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5.做好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政策、重要战略和规划、重要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工作。

6.协调保障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的指导。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深入持久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全民树立和践行绿色生产生活理念。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3.指导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县委政法委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生态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六)县委编办

1.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2.统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宜。

3.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完成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七)县委直属机关工委

指导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指导机关党组织抓实抓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干部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督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动担当,协助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八)县信访局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和向各职能部门移送、交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九)县人大常委会人事法制工委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按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情况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县人大常委会农牧环资工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3.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人大代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对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

5.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

1.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各级领导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负责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好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服务保障工作。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按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4.协调保障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的指导。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6.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十二)县发改局

1.牵头支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

2.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牵头负责推动十大生态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负责能源结构调整,督促淘汰落后煤炭产能,推进城乡居民清洁取暖、清洁能源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3.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4.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指导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5.牵头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高新区、集聚区)生态环境整治改造提升任务。指导督促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工作。

6.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肃南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级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环保领域使用中央、省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

7.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8.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口,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十三)县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落实《肃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4.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十四)县科技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物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扶持生态环境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风险防范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负责推动全县科技园区绿色发展。

(十五)县工信局

1.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及规划。

2.会同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负责完成国家过剩产能压减任务,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

3.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

4.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局等部门依职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推进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

5.完成煤炭配送体系建立工作,负责散煤煤质管控,对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居民使用优质煤炭要求,监督煤炭贮运单位落实防尘措施。

6.推动城市建成区内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工业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出城入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关闭工作。

7.负责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负责天然气清洁能源供应气源保障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企业严格“以气定改”,有序实施“煤改气”相关工作。

8.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0.牵头组织开展清除无证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配合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十六)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依法侦办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职责范围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相关工作任务。配合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落实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县交通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7.负责查处未按规定时段、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有关非经营性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群众、部门举报或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9.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县民政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做好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2.生态环境事件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政府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4.监督管理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十八)县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列入普法规划,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强化对法律服务人员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方面的规范指引。

3.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4.负责县政府出台的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5.指导推动生态环保执法体系改革,督促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和能力。

6.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九)县财政局

1.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应急等能力建设。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制度,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肃南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办法》,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绩效管理和考核。

3.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加强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省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7.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8.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9.督促监管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十)县人社局

1.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1.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职责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监督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6.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工作。

8.负责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下级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已征收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涉及土地、地质遗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9.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河流水电开发等规划,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恶化。

10.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各项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1.负责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12.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覆盖率,保障地区生态安全。

13.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工作,按职责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15.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和归并整合。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6.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其生存环境;及时编制、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施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防治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17.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18.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负责森林、沙化土地重点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

19.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20.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湿地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1.负责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对湿地植被、土壤、气象、水文、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演替等方面进行科学监测,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22.负责调查湿地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23.对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猎采、饲养、培植及其产制品的购销、运输、加工等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24.开展全县湿地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侵占、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25.实施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退耕还湿、湿地修复、生态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对保护区内动植物资源进行定性调查。

26.协调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盐碱地治理、湿地防火等工作。组织论证、上报并分类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湿地水质保护工作,湿地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的等级标准。

(二十二)县住建局

1.负责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和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进行监管,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和海绵城市建设。

2.导县城供水厂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安全。

3.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督促做好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督促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

4.指导监督施工工地噪声、扬尘污染防治,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

5.指导城市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6.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清洁取暖、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相关工作。

7.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8.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9.负责清理和查处城市规划区露天流动烧烤行为。

10.负责查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11.负责门店装修及倾倒污水、乱扔乱倒垃圾或不规范清扫行为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城市有关建筑施工噪声、经营性社会生活噪声等污染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动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新能源车辆使用。将推进绿色交通运输发展纳入全县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中。

3.负责指导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4.负责指导推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职责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机动车强制维修制度;牵头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7.负责加强公路扬尘、噪声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噪声污染;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9.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合理选线,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穿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设立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并采取限行措施。

10.负责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流等重要路段环境风险防控。

11.配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12.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四)县水务局

1.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监督实施跨县区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2.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推进水资源收益制度改革,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3.指导监督农牧村饮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牧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4.拟订节约用水制度,督促落实有关法规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推进农业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指导重点河流的治理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落实河湖长制,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6.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加强企业取水监管,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7.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8.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和配合审批主管部门监督水电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十五)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牧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草原生态补偿等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耕地土壤污染进行责任认定。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指导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及修复治理。

4.负责指导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逐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效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5.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牧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6.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参与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7.负责保护、增殖渔业资源,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8.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负责组织对涉及渔业、畜禽养殖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9.加强对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畜禽疫病防控,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会同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做好动物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10.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11.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加强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

(二十六)县文旅局

1.按职责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监督旅游规划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措施。

3.严格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噪声等污染;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推送举报信息,配合督促文化娱乐场所整改。

4.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

5.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闻影视、公益广告、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社会生态文化氛围。

6.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对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十七)县卫健局

1.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交接、运送,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指导督促建立运行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置体系,实现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置。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开展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

4.负责推动落实国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和防护知识。

6.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二十八)县应急局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扩大生态环境影响。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4.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5.负责涉水矿山企业防渗漏设施、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二十九)县审计局

1.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2.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十)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加油站,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3.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4.依法做好环保、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

5.负责对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设备(设施)和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燃煤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以及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注册燃煤锅炉进行整治淘汰。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7.加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餐饮设备油烟噪声治理和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置;负责餐饮单位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餐饮单位使用散煤。

8.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9.负责生产、销售、流通和单位燃用等环节煤质抽检;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为。查处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发动机润滑油及其添加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

(三十一)县统计局

1.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3.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并定期公布。

4.负责提供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十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三十三)祁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皂矾沟矿产品集中加工区管委会

1.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环评制度。

2.负责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3.落实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

4.监督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等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办,落实环境保护任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5.负责园区工业场地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管理。

6.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事故。

7.加强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十四)县融媒体中心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在发生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五)县政协经济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交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五、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六)县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乡镇法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建立运行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及其运行机制、专家证人参与制度,推动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七)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6.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7.加强与监察委员会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及时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获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不依法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的公职人员,向监察委员会提出追责意见。

六、省市驻肃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八)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建设幸福美好肃南。

2.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12.组织协调开展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组织协调对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转办案件开展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及省市对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13.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及重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九)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3.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4.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5.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人类活动依法监管;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森林资源和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行为。

(四十)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建立与相关部门联动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研判预报机制,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2.组织推进气象灾害防治,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四十一)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全县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二)邮政公司

1.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肃南县支行

1.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2.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发展。

3.将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推送,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十四)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肃南分公司

1.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2.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七、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十五)各乡(镇)党委、政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辖区站(所)、农牧村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3.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4.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

5.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

6.落实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确保环境连片集中整治项目正常运转,加强秸秆露天焚烧、垃圾焚烧、小煤炉、炕烟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

7.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殖小区(场)环境污染监管和相关搬迁、关闭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主动抓好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和单位职能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