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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发布时间: 2022-05-16 09:19:43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28/2022-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皇城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16 09:19:43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甘民发〔2021〕122号)精神,进一步织密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有效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在坚持贯彻落实已有各项城镇困难群众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本着托底保障、共享发展、精准帮扶、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深入推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到2023年为我市城镇困难群众构建筑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

(二)对象范围。

2021年至2023年,以本市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保障线,需要脱困解困的城镇困难群众为以下三大类别

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下同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对象。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支相抵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城镇低收入对象的认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参照低保审核确认程序认定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农民工也可以申请

二、政策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线

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实落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市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价格补贴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城市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保障标准上浮20%。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市居民、失业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完善核对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核对大数据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升低保保障时效,落实必要费用适当扣减、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改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条件,靠实监护责任,完善监护协议,落实走访探视制度。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和照料护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每半年按需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购发放生活必需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入院治疗须支付押金但个人缴费存在困难的,调查核实后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开展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升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人社局,各县区

(二)筑牢基本医疗保障线

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做好低保、特困等重点人群救助的同时,延伸覆盖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资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完善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患者垫资压力。建立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高额费用患者预警信息。在市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按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确保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对已参保的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比例实施分类医疗救助。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卫生抗风险能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市妇联,各县区

(三)筑牢教育救助保障线

将城市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城市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并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或救助。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县区

(四)筑牢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线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充分考虑其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救助申请程序、救助措施、解决时限、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等具体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

(五)筑牢就业创业保障线

为城镇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实现就业再就业。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登记失业大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

(六)筑牢社会保险政策待遇保障线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

(七)落实临时救助全覆盖

对城镇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城镇困难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支出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申请临时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10万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

(八)推动各类社会资源帮扶全覆盖

一是落实困难群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困难群众创业就业。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从事经营活动税费负担。落实援助与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创新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困难群众充分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办税缴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控分析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二是强化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分梯度认定困难职工家庭,分类别实施分层次帮扶。对长期居住在城市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居住在独立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建档标准的,纳入帮扶范围。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三种类别确定帮扶标准,落实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三是加强城镇女性关爱保护。通过自愿原则,继续为33-64岁城镇低收入(低保、特困供养、下岗、无业)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持续开展“巾帼暖人心”系列活动,围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家园创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困境人群关爱等内容,充分发挥巾帼志愿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针对性的走访慰问残疾妇女、留守妇女、老年妇女、单亲贫困母亲、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及家庭,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做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预防减少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类矛盾纠纷,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妇女积极协助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是鼓励慈善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社保等慈善救助。支持慈善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资助项目,通过慈善募捐开展送温暖活动。以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为导向,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机构和品牌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区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各县区建立健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机制,全面部署脱困解困工作。

(二)精准识别阶段(2022年6月以前)。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城镇困难群众精准识别工作,全面摸清城镇困难群众底数并基本完成建档立卡任务,将相关名单分别报市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完善本部门和单位脱困解困政策措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全面实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使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脱困解困能力明显增强。至2023年底,全面实现筑牢“六条保障线”、做到“两个全覆盖”目标。

(四)持续开展阶段(2023年以后)。对脱困解困后因各种原因再度致困的城镇困难群众,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救助,没有新政策的按现行保障标准继续进行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力推进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市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特别是需要多部门参与、多方协同解决的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力量。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中央和省上政策要求,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做好总体设计、政策制定、资金支持、检查指导等工作;同时,做好上下衔接、内部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县区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相关工作,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社区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强化服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化城镇困难群众各项申请事项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城镇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提升服务城镇困难群众的质量水平。健全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实现户籍、教育、社保、健康、就业、市场监管、税务、婚姻登记、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

(四)严格监督考核。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纪检、审计、巡查和媒体、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五)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让经办人员掌握并落实各项脱困解困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措施,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注重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