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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1-19 17:13:2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35/2021-0000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红湾寺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19 17:13:20 是否有效

张掖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2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救助制度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1.着力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2.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3.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完善配套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促进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实现兜底保障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和当年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引导低保对象劳动自立。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5.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持续推行“四个一”服务(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到2022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具备长期照护能力的标准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

6.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参照省级指导标准制定市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7.完善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调整或退出。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纾困制度

8.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9.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教育救助由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10.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措施进行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重点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农村危房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消除救助对象住房安全隐患。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登记失业大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加强社会救助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2.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及时对接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制定市级预案,进一步调整优化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积极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做好应急救援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

13.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各县区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建立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分类保障制度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免费服务政策。深入开展“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强化救急解难

14.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变故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确认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的衔接,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及时转介专项救助或慈善帮扶,基本生活持续困难的转介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救助链,发挥救助合力。

15.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全面建立以公安部门为主、城市管理部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街面协同巡查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民政部门要着力优化转介处置机制。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比对,加大寻亲送返工作力度。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积极为走失、被遗弃拐卖、家庭暴力受害人、突发事件影响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6.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责任。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急难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17.推进慈善救助。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予以表彰。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指导监督慈善组织积极开展互联网慈善活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合力

18.促进志愿帮扶。支持引导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促进志愿帮扶。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9.鼓励社工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20.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向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缓解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21.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探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有效发挥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作用,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22.完善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办理。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

23.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探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相关工作。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24.推进智慧救助建设。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各类信息。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急难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三)提升经办能力。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安排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