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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6-10-23 16:40:57 背景色: 大 中 小
索引号 620721100/2026-0010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10-23 16:40:57 是否有效 是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青龙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青龙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现场核查、登记信息比对,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局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单位: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6-6121426

联系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白银路2号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名单.pdf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