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100/2026-00060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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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5-23 17:03:59 | 是否有效 | 是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建斌煤矿等18家企业: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建斌煤矿等18家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长期未在登记住所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年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18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单位: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6-6121426
联系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白银路2号
特此公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