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111/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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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水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水务局 | |
| 生成日期 | 2026-02-12 17:05:49 | 是否有效 |
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张掖市治理地下水超采攻坚行动方案(2026-2028年)》安排部署,打造新时代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标杆,深入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涉水行为监督,依法惩处水事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用水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涉嫌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行为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内,8:30至12:00、14:30至18:00。
二、举报范围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河流、水库、湖泊水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
(三)无证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超许可用途取水、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拖欠水资源费;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建设自备水源井;
(五)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六)引水式水电站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七)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
(八)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或破坏取水计量设施;
(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围垦,或堆放、倾倒垃圾、渣土、砂石;
(十一)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或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十二)生产、销售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识,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十三)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四)其他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市、县区举报热线400-0936-111
(二)邮寄及来访举报:
甘州区水务局708室(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东街397号,邮编734000);
临泽县水务局315室(地址:临泽县建设路406号,邮编734200);
高台县水务局办公室(地址:高台县解放南路111号,邮编734300);
山丹县水务局701室(地址:山丹县龙首路94号,邮编734100);
民乐县水务局311室(地址:民乐县西大街46号,邮编734500);
肃南县水务局303室(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明花路21号,邮编734400);
张掖市水务局501室(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1号,邮编734000)。
四、举报奖励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我们将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经查证属实且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在立案查处并结案后,对举报人给予200—1000元奖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级受理交办和本级受理举报的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实施、反馈工作。同时,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