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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肃南分局 2025-12-30 11:35:00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优化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红西路军纪念塔、红湾寺防空洞、菠萝台子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博物馆、中国裕固族博物馆和裕固族民俗博物馆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2.县医院、县民族医院、养老中心、肃南一中、红湾小学、县幼儿园;

3.神鹿广场、中心广场、民族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便民市场、影(剧)院、桥梁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地上地下停车场内;

5.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等生活区域;

6.加油站及其周围区域内;

7.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9.下水道、污水井盖、化粪池内;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场所。

二、禁放时间

建成区其他区域仅可以在小年(腊月二十三)、除夕、元宵节(正月十五)少量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有关要求

1.上述禁止燃放场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需加强警示。

2.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禁放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3.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和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限放禁放工作。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以下情形,均可向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投诉举报: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2.在限制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无效的;

3.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未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在限燃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4.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936--6121421

县应急局:0936--6121216

县生态环境分局:0936--6125112

县市场监管局:0936--6121426

县住建局:0936--6121541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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