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003/2025-00093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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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17:36:46 | 是否有效 |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初步成果复核要求》,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要求,肃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乡(镇),通过实地勘查、调阅资料、逐地块核实修正,最终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651248.82公顷,其中:皇城镇43951.67公顷,马蹄藏族乡72769.03公顷,白银乡11590.52公顷,康乐镇99912.14公顷,大河乡92918.75公顷,祁丰藏族乡330106.71公顷(详见附件)。矢量范围请在水务局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肃南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2.肃南县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3.肃南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