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123/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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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退役军人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09:50:00 | 是否有效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肃南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肃南县石窝会议纪念馆
设施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
保护等级: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为3007.65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肃南县石窝会议纪念碑
设施地址:肃南县康乐镇红石窝村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为200.58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三、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肃南县西路军马场滩战斗遗址纪念雕塑
设施地址:肃南县康乐镇巴音村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为312.11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四、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肃南县坂达征战纪念碑
设施地址:肃南县马蹄乡芭蕉湾村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为53.49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五、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肃南县将军石纪念碑
设施地址:肃南县祁丰乡观山村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为95.22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有以上问题,请及时向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单位投诉,投诉电话:0936-6124216。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土地界限勘测划定示意图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