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22/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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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残联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12-20 15:45: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基层残联改革建设和爱心助残行动实施,充分发挥村残协公益性岗位在“促就业、兜底线、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决定在全县设立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密切联系残疾人、精准服务残疾人,助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乡村振兴和爱心甘肃建设成效。根据省残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设立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助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甘残联发〔202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和设置数量要求,对全县各行政村选聘村残协爱心助残员,除残疾人数不足3人的行政村(马蹄藏族乡横路沟村0人、小寺儿村2人、大坡头村0人、大河乡旧寺湾村2人)外,共计划选聘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98名,各乡(镇)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选聘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行政村(不含城镇社区)。
三、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坚持以岗定人、因岗定责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
2.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3.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村残协爱心助残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二)设置数量。
结合我县实际,在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岗位。残疾人数量超过100人的行政村可设立2个岗位,残疾人数量小于3人的行政村可以乡(镇)为单位设岗代管,坚决杜绝岗位虚设、滥设,确保“事有人干、人有事干”。
四、人员要求
(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能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直属亲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三)热爱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四)年满16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
(六)公告下发前已担任村残协专职委员的人员可继续聘用。
(七)下列情况人员不得选聘为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人员:
1.财政供养人员、国企职工、民企连续缴纳社保人员和村干部及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
3.与其他类别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重叠,不得出现公益性岗位“一户多岗”;
4.在县外长期务工人员。
7.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情形。
五、选聘程序
(一)公告。各乡(镇)残联在符合条件的村,且在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包括选聘人员条件、名额、补贴标准、岗位职责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报名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选聘条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2月22日前,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2月28日前报经县残联、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爱心助残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时间延续到2025年12月底,到期后根据政策调整另行组织安排。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村“两委”协助乡(镇)残联做好公益性岗位选聘、审核、确认、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残联会同人社部门制定村残协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县残联、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并定期对村残协爱心助残员补贴发放、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签订聘用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与聘用人员签订《村残协专职委员(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时间延续到2025年12月底,到期后根据政策调整另行组织安排。县财政为村残协爱心助残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保额10万元)。
(三)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乡(镇)残联向县级残联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四)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残联)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级残联、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乡(镇)残联汇报县级残联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充聘用。
七、补贴发放
(一)村残协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补助指导标准为不低于500元/月,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村残协爱心助残员中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公益性岗位补助可在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予以保障,一般户公益性岗位补助可在市县两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等予以保障。2012年7月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落实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误工补贴省级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社〔2012〕73号)同时废止。
(二)聘用人员上岗后,根据聘用指标人数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按月或按季度及时发放岗位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到户“一卡通”(社保卡)管理办法发放。
(三)乡(镇)残联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卡通”(社保卡)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等材料。以后每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残联、人社等部门做好村残协爱心助残员岗位开发,抓好组织实施。县乡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持续强化村残协规范化建设,为村残协爱心助残员提供正常履职的必要条件。财政、农业农村和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落实、拨付、监管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村残协建设支持力度。
(二)规范聘用管理。按照村残协工作规范、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规定,切实做好村残协爱心助残员公益性岗位选聘、管理等工作。对人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反映,县残联、人社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肃南县残联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