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37/2023-00229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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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4 17:44:35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和《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的通知》(张财采〔2023〕16号)的要求,现将我县推进“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采贷”概念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坚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二、“政采贷”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模块注册信息,待平台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已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二)收到贷款申请后,银行应按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三)银行完成放款后,须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及时上传数据,并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县财政局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采购人不依法公示采购合同和备案、银行不按服务承诺办理贷款申请、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贷款、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业务顺利开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政采贷”,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采购人应依法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并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执行“政采贷”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将视情节对责任领导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愿选择已公示的银行及其产品,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配合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偿还债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贷款,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县财政局依法将其纳入“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按照自愿原则直接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制定符合“政采贷”要求的产品经确认后将产品信息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模块、张掖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业务专区公示;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认真开展对借款人准入资格的贷前调查,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和采购资金结算的使用监测,确保及时收回贷款本息;金融机构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若违反规定开展政采贷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县财政局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采贷业务的权限,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账户管理。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的名称和账号,并作为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二)产品申请。“政采贷”产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三)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贷款银行和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四)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具体以金融机构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流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