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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1-10 08:3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48/2023-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1-10 08:30:00 是否有效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让广大居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共5天)可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放区域:以下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2.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

3.汽车站、市场以及地上地下停车场;

4.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

5.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仓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周边区域;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以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予审批途经禁放区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燃放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全县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并积极宣传。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急、城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处罚。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