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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肃南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30 10:5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42/2026-0002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统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6-04-30 10:50:00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统计工作责任,筑牢统计数据质量防线,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肃南县关于国家统计局2025年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县委办法〔2026〕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统计局牵头起草了《肃南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529日前反馈至肃南县统计局。

联系电话:0936-6121302

邮箱:1440618016@qq.com

通讯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明花路14号民贸公司3楼

附件:《肃南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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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机构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领导干部,应严格落实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惩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统计重点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和措施,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或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保障统计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

第六条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及其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条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职责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督促指导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统计工作业务流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统计普法责任制。

第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问责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督促指导所负责业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加强本部门数据质量监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本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纪检监察机关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监督责任,其职责是: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统计机构的工作协调,健全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规定处置统计机构、审计机构等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审核监督义务,因统计调查对象故意隐瞒、伪造数据或有关部门干预等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真的,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十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