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1039/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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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民政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09:10:00 | 是否有效 |
对象及范围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照护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人员;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低保边缘家庭;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6.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主要指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生活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1.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野生动物伤害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01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02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03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在本年度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04 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申办要件
(1)申请书;(2)户口薄复印件;(3)银行账号;(4)申请对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残、因学等各类凭证材料。

补助标准
“小金额救助”(救助金额在800元以下)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救助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县民政部门提交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救助,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民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