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坚决杜绝边建设边破坏等不文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通过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门头牌匾、警示或提示标识性标牌标志、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区域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吊挂悬挂布幔、横条幅等。严禁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居民楼道张贴、涂写、印盖、刻画各类小广告。对已张贴、涂写、印盖、刻画的各类小广告和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各类广告,相关责任主体于2021年6月15日前清理完毕。
三、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县城街道和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空间新架空设置供电、通信、供水、广电网络等线缆;已有架空的线缆和杆架应逐步改造下地埋设或采取隐蔽措施。
四、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开挖或破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严禁利用建构筑物外立面搭设遮阳棚(伞)等附着物。
五、城区内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车道行驶,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或交警指示,依法安全通行。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停车区域按泊位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超出划线范围停放或逆向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施划和设置停车位、安装地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倡导垃圾分类,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或直接向道路、下水道、雨水井排放垃圾和油烟污水,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必须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严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场所进行运输和处置,车辆运输时必须保持密闭,不得遗撒滴漏和带泥上路,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七、广大市民和各乡镇、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凡违反通告规定的,须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