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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食品安全创新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7-29 16:39:21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100/2025-0003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7-29 16:39:21 是否有效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土特产店经营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添加未经相关部门评估通过的食品原料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一、背景问题

2025年5月22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到投诉举报称肃南县某土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2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到投诉举报称肃南县某土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称的“鹿茸酒”与“三七酒”,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曾售卖过两瓶自泡酒,由散装的青稞酒、鹿茸片以及三七泡制而成,泡制地点为自家库房,上述产品均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相关资质,但无任何标识标签,截至当日仅泡制上述两瓶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添加未经相关部门评估通过的食品原料及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仅泡制白酒两瓶,违法行为轻微、规模小、涉及范围小,涉案数额较少,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在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复核中再无违法行为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28050)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判断标准:(二)、(三)、(四)、(五);《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二、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应对规则(二)举报事项依法查处。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和警示教育,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创新做法

近年来,牟利性投诉举报呈增多趋势,如“职业打假人”借举报索要高额赔偿、恶意投诉扰乱企业经营等。此类行为以获利为目的,不仅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为此,我局通过规范执法办案,明确对牟利性投诉举报的界定和处理,既依法打击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又保障正当投诉渠道畅通,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为有效整治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我局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下发的《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为依托,积极探索创新,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执法办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我局首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中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进行定性和处理,该投诉举报人在我局受理该投诉前,投诉举报我辖区内一超市售卖的茶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且将该超市内货架上同品牌10袋茶叶全部购买,数量明显超过合理生活消费或者交易习惯;在我局受理该投诉后其又在我辖区内两商铺购买白酒,并以相同的理由向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属于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得赔偿或者奖励后,继续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类经营者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该投诉人在短时间内投诉举报4次,属于在一定时期内以索赔钱财为目的反复、集中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判断标准:“(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得赔偿或者奖励后,继续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类经营者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再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者赔偿的。(三)一定时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数量或者金额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或者通常交易习惯的。(四)一定时期内反复、集中投诉举报,或者多次提起复议、诉讼、信访、检举等的。(五)超出正常次数投诉举报,或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同质化特点的。”因此我局认定该投诉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其行为破坏了我县的营商环境、滋扰执法者或经营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二、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应对规则(二)举报事项依法查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甘肃省市场监管“两轻一免”清单,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整改。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符合“两轻一免”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免予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之规定,另当事人积极提供案件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涉及范围小,社会影响程度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我局严格落实分类管理机制,通过精准施策提升执法效能。一方面,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围绕 “职业索赔” 行为的特征,细化明确了三类甄别标准:一是短期内投诉频次异常,将12个月内针对同一领域或关联主体投诉举报多次的行为纳入重点筛查;二是购买行为明显不合常理,如单次购买同品类商品数量远超正常消费需求、合理消费量、跨区域集中采购临期商品等;三是诉求指向高度趋同,以标签瑕疵、宣传用语瑕疵等非实质性质量问题为主要投诉点且伴随高额索赔主张。目前已依据上述标准,将1名符合特征的职业索赔人列入异常名录,对其后续投诉举报启动 “双人复核” 机制,即由执法队与法制科共同核查投诉真实性及诉求合理性,严防恶意投诉干扰企业经营。另一方面,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处置:对标签文字瑕疵(如生产日期标注位置不规范)、宣传用语轻微不规范(如 “最佳”表述未造成误导)等轻微违法且无主观过错的行为,以“教育引导 + 责令整改”为主,通过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累计已完成10起此类案件的柔性处置,助力企业及时纠错、合规经营;此外,我局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搭建 “职业索赔联合处置平台”,由 12315 指挥中心每月梳理汇总职业索赔案件数据(包括投诉人信息、涉案企业、诉求内容等),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双向共享,今年已完成2次季度信息通报。在近期处理的一起跨省职业索赔案件中,依托该机制,我局与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快速联动,48 小时内完成证据核验、跨省协查及案件定性,仅用 5 个工作日即办结案件,较常规流程缩短60%时长,有效遏制了职业索赔人 “跨区域流窜作案” 的势头。

三、成效反响

以此案为基点,我局以精准施策破解乱象、以规范执法护航发展,在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执法效能上取得显著突破,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靶向整治牟利性投诉,企业得以从“疲于应付恶意举报”中解脱。通过区分“维权”与“牟利”边界,今年12315热线中,真实消费纠纷的平均办结时长缩短至2.3天,满意度达96%,消费者对“理性维权”的认知率提升至89%,形成“企业敢经营、群众敢消费”的良性循环。二是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20起标签瑕疵、宣传用语轻微不规范等行为,采用“责令整改+合规指导”的柔性处理,帮助企业及时纠错。三是社会反响持续向好。此项工作不仅得到企业和农牧民群众的认可,更获地方政府肯定,认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监管样本”。主流媒体刊发专题报道3篇,网友留言点赞“既护企业又保民生”,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筑牢屏障。

四、推广价值

明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界定,让企业免受恶意索赔干扰,将更多精力投入生产经营,相关投诉减少 30%,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相信市场规则得到维护,激发投资和创新热情,促进市场主体良性发展;监管资源向真正违法违规行为倾斜,集中力量解决实际问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五、实践思考

在优化营商环境与执法办案中落实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指导意见,需精准界定行为边界,通过 “三维评估体系” 区分恶意索赔与正当监督,建立企业轻微违规容错机制,借助政企平台缩短核查周期,减轻企业负担;执法中推行分类处置,联动司法机关追责恶性行为,动态更新认定标准应对新型牟利手段。同时,需平衡监督价值与市场活力,通过 “黑白名单” 制度实现规范与包容并存,让指导意见既成为营商环境的 “防护盾”,又化作执法办案的 “导航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