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工作能规范有序开展,《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第三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日
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工作能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县规委会) 是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 县规委会由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咨询组以及公众代表组成。
第四条 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是县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由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 县规委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包括讨论事项的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 规委会会议形式
第七条 县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不少于规委会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依据项目工作情况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重要区域的设计方案与重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阅,并将议题资料及时上传工改系统,征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委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人员和公众代表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确定。
第三章 规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县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一)审议县域城乡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城乡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技术性规范;
(二)审议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编;
(三)审议各类规划的编制计划;
(四)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村庄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五)审议旅游景区、文物保护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七)审议县域范围内,重要交通、桥梁、较大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对城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八)审议城乡规划评估工作和规划调整工作;
(九)协调城乡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完成和审议以下事项:
(一)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起草规委会会议纪要;
(二)督查督办县规委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三)协调建设规划工作中的日常性问题;
(四)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和村庄建设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审议农牧民个人建房3层以上(包括3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所辖行政村(乡镇政府驻地村庄除外)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外观风貌设计方案;
(二)审议所辖行政村农牧民个人建房3层以下(不包括3层)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用途为:拟定年度规划编制、专家聘请、咨询、论证、调研、会议费用、办公室日常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费用报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县规委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