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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30 09:16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工作能规范有序开展《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第三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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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工作能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肃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县规委会) 是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 规委会由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咨询组以及公众代表组成。

第四条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是县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由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 县规委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包括讨论事项的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规委会会议形式

第七条县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不少于规委会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依据项目工作情况随时召开。

第八条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重要区域的设计方案与重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或常副主任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条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常副主任审阅,并将议题资料及时上传工改系统,征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县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委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人员和公众代表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确定。

第三章规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县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县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一)审议县域城乡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城乡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技术性规范;

(二)审议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编;

(三)审议各类规划的编制计划;

(四)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村庄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五)审议旅游景区、文物保护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七)审议县域范围内,重要交通、桥梁、较大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对城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八)审议城乡规划评估工作和规划调整工作;

(九)协调城乡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规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完成和审议以下事项:

(一)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起草规委会会议纪要;

(二)督查督办规委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三)协调建设规划工作中的日常性问题;

(四)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和村庄建设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审议农牧民个人建房3层以上(包括3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以下事项:

(一)审议所辖行政村(乡镇政府驻地村庄除外)建设空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且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外观风貌设计方案;

(二)审议所辖行政村农牧民个人建房3层以下(不包括3层)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工作经费的用途为:拟定年度规划编制专家聘请、咨询、论证、调研、会议费用、办公室日常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费用报县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县规委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