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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 【字体: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9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一、为依法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政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命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1、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四、任前法律考试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考试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试题。监考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选派。
    五、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具体负责任前法律考试的阅卷评分、考场布置等有关事宜。
    六、提请任命的建议名单,提请单位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组织考试。
    七、考试应在县人大常委会议召开5日前完成,并在3日内将考试成绩通报被考人。具体考试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内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改任其他职务不再进行考试。
    九、考试不合格的,可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考,县人大常委会暂缓任命;补考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十、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上公布,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肃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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