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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肃南县楼尔山胡启丰煤矿等6处煤矿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张掖市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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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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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肃南县楼尔山胡启丰煤矿等6处煤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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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肃南县楼尔山胡启丰煤矿等6处煤矿的通知
肃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甘政发〔2008〕46号),我市肃南县楼尔山胡启丰煤矿等6处煤矿列入省政府2008年关闭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名单
1、肃南县楼尔山胡启丰煤矿
2、肃南县皂矾沟王红忠煤矿
3、肃南县皇购煤矿
4、肃南县卫农煤矿
5、肃南县多年煤矿
6、肃南县水关煤矿
二、关闭时间和步骤
1、吊销证照阶段(9月15日以前)
(1)发布关闭公告。肃南县人民政府于9月5日前对列入关闭的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向拟关闭煤矿下达关闭决定书。
(2)吊销有关证照。肃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由县国土资源、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收回有关证照,上报上级证照颁发机关吊销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许可证。
2、实施关闭阶段(9月16日—10月10日)
(1)制定安全措施。由拟关闭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矿井关闭前的设备回收及地面设施拆除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实施矿井关闭。在限定的期限内拟关闭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回收拆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拆除井上、井下提升运输、供电、通风、通讯等设备和用于生产、生活的所有地面构筑物,并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填平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制作关闭影像资料。关闭工作结束后要在井口附近设置明显的关闭煤矿标志。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15日—10月20日)
肃南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情况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将关闭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关闭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肃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煤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2、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联合执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依法吊(注)销决定关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查处吊(注)销证照后的非法生产行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关闭期间的安全指导、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注销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打击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和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安全工作。肃南县人民政府要向列入关闭的小煤矿派驻监督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安全责任,实行专人盯守,监督关闭煤矿按照制定的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回收井上下设备和其它设施,确保实施关闭期间的安全。
4、做好相关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肃南县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关闭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区范围图等有关矿图,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灾害情况调查登记。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关实关死、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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