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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投资方式,可以现金投入,可以生产设备和其它物资作价投入,也可以企业生产所需的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
3、对投资经营者实行税收优惠。国内投资者,其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自治县关于矿产勘探开发、土地开发、发展旅游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规定。外商投资者按《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4、投资者要在本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开发的土地使用年限放宽到50年;城乡住宅用地放宽到70年;工业、商业、旅游宾馆、公园、度假村、娱乐设施用地放宽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低押。土地出让时,工业、商业建设用地其出让金在规定的出让底价上减免20%;开发性农业、牧业、林业和旅游项目,出让金在规定的底价上减半征收;利用荒山、荒滩办厂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在自治县规划的五个小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5、投资者在本县开发占用草原的,按《肃南县草原管理条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草原补偿费。
6、对引进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包括县内外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各类组织,按引进资金实际到帐数额,视不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引进国内外单位、个人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捐助性资金,按5%予以奖励。捐助资金额占建设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建设项目可以捐资者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2)对自带资金来我县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开发的经营者,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奖励;(3)计划外争取上级部门、单位扶持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无偿投资按到位资金5%奖励;无息有偿资金按使用年限,一年期按到位资金的2%奖励,二年期按到位资金的3%奖励,三年期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4%奖励。贷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7、各级党政组织、有关部门要努力为投资者提供方便,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提供指导、协调、监管等服务,投资者项目审批资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县内审批、申报手续。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书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财政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违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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