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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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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最新评论:
    1、允许和鼓励县内外所有投资者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实业开发,特别鼓励兴办如下重点产业和项目:(1)在明花农业综合开发区从事土地成片开发、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及配套设施建设;(2)农牧业产品深加工;(3)农畜产品经销市场和营销网点建设;(4)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勘探、开采和系列加工;(5)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加工及在旅游区内建设景点、娱乐设施等;(6)水利、电力、道路、通讯、房地产、水暖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7)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2、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投资方式,可以现金投入,可以生产设备和其它物资作价投入,也可以企业生产所需的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

        3、对投资经营者实行税收优惠。国内投资者,其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自治县关于矿产勘探开发、土地开发、发展旅游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规定。外商投资者按《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4、投资者要在本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开发的土地使用年限放宽到50年;城乡住宅用地放宽到70年;工业、商业、旅游宾馆、公园、度假村、娱乐设施用地放宽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低押。土地出让时,工业、商业建设用地其出让金在规定的出让底价上减免20%;开发性农业、牧业、林业和旅游项目,出让金在规定的底价上减半征收;利用荒山、荒滩办厂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在自治县规划的五个小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5、投资者在本县开发占用草原的,按《肃南县草原管理条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草原补偿费。

        6、对引进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包括县内外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各类组织,按引进资金实际到帐数额,视不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引进国内外单位、个人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各类捐助性资金,按5%予以奖励。捐助资金额占建设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建设项目可以捐资者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2)对自带资金来我县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开发的经营者,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奖励;(3)计划外争取上级部门、单位扶持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无偿投资按到位资金5%奖励;无息有偿资金按使用年限,一年期按到位资金的2%奖励,二年期按到位资金的3%奖励,三年期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4%奖励。贷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7、各级党政组织、有关部门要努力为投资者提供方便,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提供指导、协调、监管等服务,投资者项目审批资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县内审批、申报手续。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书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财政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违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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